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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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停止親權宣告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37號原告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撤銷停止親權宣告之訴事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原告起訴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莊永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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