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837號聲請人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賀宜晨 上列聲請人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明聰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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