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8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性別平等教育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282號原告國立台灣大學代表人 管中閔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 律師
林伊柔 律師被告教育部代表人 潘文忠 訴訟代理人 郭勝峯
蘇錦霞 律師複代理人 林柏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8年5月1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行政訴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請兩造於108年5月6日前補正下列事項,書狀影本連同證物請逕寄對造。
㈠、請原告提出收受被告105年8月18日臺教學㈢字第0000000000A號函的收文戳章日期。請被告提出交寄前開函文的付郵日期證明。
㈡、請被告提出收受原告105年9月7日校教字第1050073916號函申復申請書的收文戳章日期。請原告提出交寄前開申復申請書的付郵日期證明。
㈢、請原告提出收受被告105年10月25日臺教學㈢字第1050147821號函的收文戳章日期。請被告提出交寄前開函文的付郵日期證明。
㈣、請被告提出收受原告書狀日期105年11月25日訴願書的收文戳章日期。請原告提出交寄前開訴願書的付郵日期證明。
㈤、上開各證明亦可依其情形提出送達證書或送達回執為證。
二、請兩造說明,提出申復、訴願是否符合法定期間規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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