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六七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0八號)及移送併辦(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一三四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為違背公務員查封之標示效力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因積欠義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義峰泰公司)及舜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舜展公司)債務,經該二公司取得假扣押裁定之執行名義,先由義峰泰公司於八十六年七月八日,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就乙○○所有放置台中縣豐原市○村路○○○巷○○○號如附表所示之射出成型機四台執行假扣押查封,並揭示查封標示,交由乙○○保管(本院八十六年度執全字第一四一九號)。復於八十八年九月六日,由舜展公司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假扣押執行重複查封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機器,亦揭示查封標示,先交由上開房屋出租人 魏深戊 保管二個月,再由債權人負責保管(本院八十八年度執全字第三二八九號)。詎乙○○竟基於違背公務員查封標示效力之犯意,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將業經查封之該四台射出成型機搬移至台中縣○○鄉○○村○○路一二三之二號,而為違背公務員查封之標示效力之行為。
二、案經義峰泰公司、舜展公司分別訴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訊據被告否認妨害公務犯行,辯稱其因經營不善,遭房東自台中縣豐原市○村路○○○巷○○○號趕出,才將查封之機器搬至台中縣○○鄉○○村○○路一二三之二號云云。惟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義峰泰公司、舜展公司指述綦詳,並經本院調閱八十六年度執全字第一四一九號、八十八年度執全字第三二八九號假扣押執行卷查證屬實,證人魏深戊復證稱係被告自己說要搬走,伊並未趕被告走,被告搬走時連機器一起搬走,伊不知被告搬至何處等語,另被告亦自承其搬走附表所示之機器,並未通知法院,且係於本件偵查時始通知義峰泰公司負責人甲○○等情,顯見其具違背公務員查封標示效力之犯意,所辯無非飾卸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違背查封效力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附表編號查封物名稱數量
一、LEADWELL射出成型機型式CHD-50機號019
二、LEADWELL射出成型機型式CHD-100
三、琮偉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塑膠射出成型機機型JW-95SG
四琮偉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塑膠射出成型機機型JW-125SG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損害、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公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