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8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貿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對未成年人性交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貿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其於保護管束期間,禁止對該未成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與該未成年人為通信或其他方式聯絡或騷擾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貿勻因犯對未成年人性交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月、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1月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或數款事項,爰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規定所列一款或數款事項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項、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