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8號上訴人 卜文雄 被上訴人 陳珠蘭
傅榮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中,就其先位聲明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461,200元;備位聲明部分,上訴利益金額則核為2,415,688元(計算式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應以備位聲明價額最高者,核定本件上訴利益金額。則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即為2,415,688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4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顏伯儒附表:
一、桃園縣八德市1196建號即門牌號碼為桃園縣八德市○○里○○路○○號之房屋,其房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61,200元(見本院卷第25頁)。
二、桃園縣八德市○○段82之39地號、79之25地號土地,面積各為36.97平方公尺、31.85平方公尺,10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均為28,400元(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4頁)。其價額合計即為28,400元×(36.97㎡+31.85㎡)=1,954,488元。
三、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有先備位之聲明:
(一)先位聲明部分乃請求被上訴人應返還上開房屋,其上訴利益為461,200元。
(二)備位聲明部分則請求被上訴人應交付上開土地及房屋,即上訴利益為1,954,488元+461,200元=2,415,6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