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23號抗告人 徐榮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湛榮模 間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請求相對人給付票款新臺幣(下同)
115萬元,而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湛榮模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6年度司促字第5409號裁定駁回其中100萬元部分,並准予就其餘15萬元核發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嗣經相對人就系爭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5萬元,惟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106年度補字第1323號裁定仍以115萬元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似有未合,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115萬元並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裁定駁回其中100萬元部分,並准予就其餘15萬元核發支付命令,嗣由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而該訴訟標的金額應以相對人提出異議之範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5萬元,原裁定以115萬元為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而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顯係有誤,抗告人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尚屬有據,爰依法將原裁定撤銷之,並變更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前開訴訟,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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