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10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票字第10995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第10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書記官康進福┌─────────────────────────────────────────────────────────────────────────┐│附表:94年度票字第1099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提示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001│93年12月8日│30,000元│未載│94年5月14日│94年5月14日│285138│├──┼───────────┼─────────┼───────────┼───────────┼───────────┼────────────┤│002│94年2月17日│10,000元│未載│94年5月14日│94年5月14日│048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