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36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世涵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307號、109年度偵字第38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魏世涵(涉嫌通姦之部分,業經撤回告訴)與 黃梓育許祐彰 (涉嫌通姦、相姦部分,另經本院判決免訴)與 吳佳穎 分係夫妻,且許祐彰、被告前為同公司之同事,彼此間均知悉雙方均為有配偶之人,許祐彰、被告於民國107年間,雙方原有的婚姻關係不睦,在公司短暫相處互生情愫後,被告即基於相姦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由許祐彰以陰莖插入被告陰道內抽動至射精之方式,為相姦行為共計5次,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與相姦罪規定的合憲性,業經司法院於109年5月29日公布釋字第791號解釋,解釋文第一段為:「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等情。從而,刑法第239條業經釋字第791號解釋公布當日,即109年5月29日因違憲而失效。
三、本件檢察官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惟刑法第239條業經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文宣告失效,業如前述,形同犯罪後之法律廢止其刑罰,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建國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莉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許原嘉附表:
┌───┬───────────┬─────────────┐│編號│時間(民國)│地點│├───┼───────────┼─────────────┤│1│107年6月2日15│彰化桂冠汽車精品旅館(彰化│││時29分許│縣○○市○○路○○號)│├───┼───────────┼─────────────┤│2│107年10月23日12│波心汽車旅館(彰化縣埔心鄉│││時13分許│興霖路166號)│├───┼───────────┼─────────────┤│3│107年11月9日12時9分許│波心汽車旅納│├───┼───────────┼─────────────┤│4│108年1月5日13時16分許│米蘭汽車旅館-田尾館(彰化││││縣○○鄉○○路○段○○號││││)│├───┼───────────┼─────────────┤│5│108年6月至8月間之某日│彰化縣埔心鄉76號快速道路││││下某路邊(在汽車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