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九號
自訴人戊○○
壬○○子○○己○○辛○○癸○○丑○○庚○○甲○○丁○○共同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被告乙○○被告丙○○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秀珠
黃燕光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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