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56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方擴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方正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聲請人另聲請相對人給付裁定拍賣抵押物費用2,120元,惟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費用已於拍賣抵押物裁定中諭知由何人負擔,又謄本規費為行使權利所應負擔之費用,故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上開費用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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