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05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張簡旭 文債務人 許瑋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一四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