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選訴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選訴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選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翁瑞昌 律師被告己○○○被告戊○○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 律師
徐美玉 律師 黃紹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選偵字第三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己○○○、戊○○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丁○○原為臺南市北區 永祥里 第十七屆里長,為競選連任永祥里第十八屆里長,遂招募己○○○、戊○○等人成立「北區永祥里里長候選人丁○○競選總部後援會」(以下簡稱丁○○競選里長後援會)從事競選活動。丁○○並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以里長之身分帶領永祥里鄰長甲○○等人參加「臺南市政府九十五年度里鄰長訓練及自強活動」,搭乘車牌號碼000—KK號遊覽車至臺中、基隆等地旅遊,詎丁○○、己○○○、戊○○為使丁○○能順利當選,竟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定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晚上七時三十分許回程時,迨同車之延平里之鄰長在臺南市○○路○段「大光國小」前下車後,明知甲○○、 張金葉 、乙○○○、 林秉鏘林李 美女、 辛魏素珍林瑞娟王梅松 、庚○○○(下稱甲○○等九人)等人係有投票權之人且在鄉里間有一定之人脈關係,即推由己○○○、戊○○以「丁○○競選里長後援會」之名義,在遊覽車上發送「老師傅貢糖」禮盒一盒予甲○○、張金葉、乙○○○、林秉鏘、辛魏素珍、丙○○○、王梅松、庚○○○等人而約定該人與及其家人於投票日投票予丁○○。因認被告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投票行賄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且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八九三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丁○○、己○○○、戊○○分別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投票行賄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丁○○供述知悉被告己○○○、戊○○在遊覽車上發放「老師傅貢糖」禮盒。㈡被告己○○○及戊○○供述在遊覽車上發放「老師傅貢糖」禮盒。㈢證人甲○○等九人證述被告丁○○、己○○○、戊○○藉由永祥里鄰長參加「臺南市政府九十五年度里鄰長訓練及自強活動」回程之機會,以「老師傅貢糖」禮盒贈送證人甲○○等人為賄選。㈣扣案之「老師傅貢糖」禮盒二盒及照片三張為其論據。訊據被告丁○○、己○○○及戊○○就丁○○為台南市北區永祥里原任第十七屆里長,並競選連任永祥里第十八屆里長。丁○○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以里長之身分,帶領永祥里鄰長甲○○等人參加「台南市政府九十五年度里鄰長訓練及自強活動」,己○○○、戊○○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晚上七時三十分許,於上揭自強活動回程,在遊覽車上發送己○○○所購買之「老師傅貢糖」禮盒各一盒予甲○○等九人時,丁○○亦知悉上情等節,均不爭執,惟均堅決否認有公訴人所指之投票行賄犯行,辯稱: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及二十一日「北區永祥里里長候選人丁○○競選總部後援會」並未開始運作並從事競選活動,丁○○亦未與己○○○、戊○○一起從事競選活動。己○○○及戊○○贈送「老師傅貢糖」禮盒並非約定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丁○○與己○○○及戊○○亦無犯意之聯絡等語。
四、證據能力之判斷: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定有明文。證人甲○○、張金葉、乙○○○、林秉鏘、林 李美女 、辛魏素珍、丙○○○、林瑞娟、王梅松、庚○○○等人於調查局所為陳述,乃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另本件被告己○○○及戊○○於調查局所為陳述,就被告丁○○而言,亦屬審判外陳述,應認均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所規定之例外情形,是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認均無證據能力。
㈡卷內其餘證據資料,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
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均非違法蒐證取得之證據,並無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五、得心證之理由:公訴人認甲○○等九人所收受之「老師傅貢糖」禮盒為被告己○○○及戊○○以丁○○競選里長後援會名義所贈送,故與被告丁○○間有犯意聯絡,且與收受貢糖禮盒者為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間有對價關係,然被告則堅稱上開貢糖禮盒與選舉無關,是本案所應審究者,厥為:㈠本件貢糖禮盒是否為被告己○○○及戊○○以「丁○○競選里長後援會」之名義發送?㈡受贈貢糖者即證人甲○○、張金葉、乙○○○、林秉鏘、 林李美女 、辛魏素珍、林瑞娟、王梅松、庚○○○等人是否知悉係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㈢上開貢糖禮盒與證人甲○○、張金葉、乙○○○、林秉鏘、林李美女、辛魏素珍、林瑞娟、王梅松、庚○○○九人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是否具有對價關係?㈣被告己○○○及戊○○與被告丁○○間就交付貢糖禮盒而約使甲○○等九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間有無犯意之聯絡?茲分述如下:
㈠本件貢糖禮盒是否為被告己○○○及戊○○以「丁○○競選
里長後援會」之名義發送?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我收貢糖禮盒時只聽到是後援會送的,但不知道是那個後援會,因為我是鄰長,所以以為是因為丁○○要選里長等語(見本院卷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筆錄第七頁、第十頁);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己○○○送我貢糖禮盒,並沒有表明是何名義?鄰座的人傳送貢糖禮盒給我時,告訴我人家要送就拿等語(見本院卷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筆錄第十六頁至第十八頁);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己○○○送給我貢糖禮盒說是要給姊妹淘吃的,他沒有說里長選舉要支持丁○○等語(見本院卷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言詞辯論筆錄第四頁至第六頁)。再者,被告丁○○乃於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辦理台南市永祥里第十八屆里長選舉候選人登記,並於同日提出競選辦事處登記書後經台南市選舉委員會依法審核通過准予設立後,於同年月二十九日成立競選總部乙情,有台南市選舉委員會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南市選四字第○九五二五○一四七三號函覆及丁○○競選總部後援會邀請函各一份在卷可稽,經核己○○○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贈送貢糖禮盒時,非但被告丁○○尚未登記參選,且先於丁○○競選總部後援會成立前月餘,被告己○○○及戊○○發送貢糖禮盒予證人甲○○等九人時,被告丁○○既尚未登記參選,復未設立任何後援會,況被告己○○○及戊○○並未擔任丁○○競選總部後援會成員,有丁○○競選總部後援會成立大會邀請函一份在卷可證,從而要難認定被告己○○○及 高惠美 有何以「丁○○競選里長後援會」之名義發送貢糖禮盒之理。況台南市永祥里第十八屆里長選舉候選人登記,除被告丁○○外,另僅案外人 李青春 一人辦理登記等情,有台南市選舉委員會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南市選四字第○九五二五○一四七三號函覆一份在卷可憑,而證人甲○○及林李美女為案外人李青春之親兄弟姊妹,證人甲○○為李青春競選總部後援會之總幹事,另證人王梅松為李青春競選總部後援會之副會長乙情,業據證人甲○○到庭結證屬實,並有台南市北區戶政事務所函覆及李青春競選總部後援會邀請函各一份在卷可按,因認被告丁○○競選台南市永祥里第十八屆里長選舉之競爭者,既僅有案外人李青春一名,被告己○○○及戊○○實無以「丁○○競選里長後援會」之名義發送貢糖禮盒予另一候選人李青春之至親甲○○及李青春競選總部後援會之副會長王梅松,甚而央求甲○○將貢糖禮盒攜回轉送李青春之姊林李美女導致落人口實之理。從而,被告己○○○及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贈送「老師傅貢糖」禮盒並非以「丁○○競選里長後援會」之名義發送等語,堪予採信。
㈡受贈貢糖者即證人甲○○、張金葉、乙○○○、林秉鏘、林
李美女、辛魏素珍、林瑞娟、王梅松、庚○○○等人是否知悉係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證人甲○○於偵查中到庭結證稱:我有收到一盒貢糖禮盒,己○○○與戊○○說是後援會送的,依我理解應是指丁○○要選里長之後援會,要不然他們送禮盒是要做什麼?證人林李美女於偵查中到庭結證稱:我有拿到貢糖禮盒,是我弟弟甲○○帶回來給我的,他也是永祥里鄰長,我聽傳聞是丁○○選里長的後援會送的。證人林秉鏘於偵查中到庭結證稱:我有收到一盒貢糖禮盒,送禮盒的人說是丁○○送的,但當時丁○○沒有在車上,禮盒發放後丁○○有說要競選連任。證人甲○○、林李美女及林秉鏘固皆收受貢糖禮盒一份,惟就上揭貢糖禮盒係為何人所贈送?及贈送之目的為何?均未能有確信理解之證述,且證人甲○○及林李美女為案外人李青春即另一名永祥里第十八屆里長候選人之二親等血親,其等之證述內容亦係個人臆測之詞,而證人林秉鏘之證述乃聽聞自他人所言,至該他人基於如何之判斷而陳述則不得而知,自均難驟以採憑。至證人王梅松於偵查中到庭結證稱:我有收到一盒說是後援會送的貢糖禮盒,丁○○並沒有說要我們再繼續支持他選里長。證人張金葉於偵查中到庭結證稱:當天發貢糖禮盒的人說是後援會送的,沒有聽說丁○○有無組成競選里長後援會,以前每次去自強活動時,里長丁○○都有送禮盒。證人乙○○○於偵查中到庭結證稱:戊○○在車上說貢糖禮盒是後援會送的。證人林瑞娟於偵查中到庭結證稱:我媽媽丙○○○有帶一盒貢糖禮盒回家,但他沒有跟我說是誰送的。證人丙○○○於偵查中到庭結證稱:下車之前有兩個女人在發送貢糖,說是要給我們吃的,其餘並沒有多做表示,我也沒注意到他們說貢糖是誰送的。證人 辛孜祥 於偵查中到庭結證稱:鄰長自強活動是我太太辛魏素珍代為參加,我記不清楚辛魏素珍有無帶貢糖禮盒回來。證人辛魏素珍於偵查中到庭結證稱:自強活動回程時有人發送貢糖禮盒,我不記得發送時對方有沒有講什麼?證人庚○○○於偵查中到庭結證稱:貢糖禮盒是己○○○發給我的,她沒有說是誰送的,丁○○也沒有拜託我們選他當里長。證人 趙知言 於偵查中到庭結證稱:自強活動是我太太 趙吳節 代為參加,她在電話中跟我說有收到貢糖禮盒,但沒有說是何人贈送及贈送之目的等語。上開證人或證述不知貢糖禮盒為何人基於何目的所贈送?或證述貢糖禮盒乃後援會所贈送,然贈送之目的為何?則未能有確信之證述以資證明。且己○○○及戊○○既於自強活動二天行程結束後,各該受贈者疲累且準備下車匆忙之際發送貢糖禮盒。再佐以證人甲○○、庚○○○、己○○○及戊○○於本院審理時均證述:鄰長職為里長所指派,九十五年以前參加鄰里長訓練及自強活動中,丁○○均有贈送鄰長禮物等語。則受贈者就己○○○、戊○○發送貢糖禮盒之目的,或認知乃本於朋友間之情誼、或因誤解而認係里長依往例於自強活動時餽贈禮物,應認受贈貢糖者於該時點之情況下,尚未能據此而知悉係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目的收受貢糖。
㈢上開貢糖禮盒與證人甲○○、張金葉、乙○○○、林秉鏘、
林李美女、辛魏素珍、林瑞娟、王梅松、庚○○○九人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是否具有對價關係?經查台南市北區之鄰里長訓練及自強活動例行性活動,每年各里均依梯次舉辦一次,辦理經費由台南市北區區公所編列預算支付等情,有台南市北區區公所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南北民字第○九五○○二三二三○號函覆在卷可查。佐以證人甲○○、庚○○○、己○○○及戊○○於本院審理時均證述:鄰長職為里長所指派,九十五年以前參加鄰里長訓練及自強活動中,丁○○均有贈送鄰長禮物等語。顯見鄰里長訓練及自強活動乃為維繫鄰里間之交流,促進地方自治運作順利之例行性舉辦活動,而里長推動村里業務因有賴鄰長之密切配合,故前於每次自強活動行程中致贈禮物,乃符合人情世故之通常社交行為。況有投票權人交付財物或不正利益,雖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但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論斷。證人甲○○、張金葉、乙○○○、林秉鏘、林李美女、辛魏素珍、林瑞娟、王梅松、庚○○○均為台南市北區永祥里之鄰長,業經該人於偵查中陳述明確,另其等或擁有房地等不動產,或擁有上市公司股票等投資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一份在卷可按,顯見證人甲○○等人非但擔任協調里民事務之鄰長一職,且均有相當之資力。而系爭貢糖禮盒二十五盒總價為二千元乙情,業經證人己○○○及戊○○到庭證述無訛。經計算平均每盒貢糖禮盒單價僅為八十元一節觀之,參以證人甲○○等人既擔任鄰長一職,如非於鄉里間素符眾望或與丁○○有一定之信任關係,要難獲里長即被告丁○○指定擔任鄰長職務,兼以證人甲○○等人嫻熟永祥里中各該鄰內有投票權之人等情觀之,實難認僅以區區八十元價值之貢糖禮盒餽贈,於主、客觀上有何足以達致與甲○○等人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意思合致程度。
㈣被告己○○○及戊○○與被告丁○○間就交付貢糖禮盒而約
使甲○○等九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間有無犯意之聯絡?訊據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我擔任鄰長已經二十幾年了,上揭貢糖二十五盒是我在自強活動回程時以二千元所購買,我在車上送貢糖的時候丁○○在車下和延平里的人講話,因為大家都是同事,我們在車上有東西都會吃來吃去,且因為只是零嘴,就沒有多說明送貢糖的理由,因為覺得心意到就好了等語。復參酌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己○○○跟我借兩千元買貢糖請大家吃,我有幫忙分送貢糖,送貢糖的時候丁○○送延平里的人下車,並在車下和延平里的人聊天等語觀之。因認丁○○辯解未與己○○○、戊○○一起從事競選活動,對己○○○及戊○○贈送「老師傅貢糖」禮盒行為亦無犯意之聯絡等語,足堪採信。至證人林秉鏘於偵查中到庭結證稱:我有收到一盒貢糖禮盒,但當時丁○○沒有在車上,禮盒發放後丁○○有說要競選連任等語。證人乙○○○於偵查中到庭結證稱:丁○○在最後下車前有說這四年里長感謝大家的疼惜,希望以後有機會讓他能再為里打拼等語。然被告丁○○既為案發當時之現任里長,擔任基層服務性工作,且復為「台南市政府九十五年度里鄰長訓練及自強活動」之領隊,於行程活動結束後向參加者所陳述上揭言語,乃公開、一般之社交寒暄客套話,實未有何引人與選舉為不當聯想之處。要難僅以被告己○○○及戊○○發送貢糖禮盒之情,再聯想被告丁○○嗣後有參選該次里長選舉之客觀事實,逕以反推認被告丁○○有何投票行賄之犯行,從而,自亦無法認定被告己○○○及戊○○與被告丁○○間有何共同投票行賄之犯意聯絡。
六、綜上所述,本件既查無積極證據可資認定本件貢糖禮盒確係被告己○○○以「丁○○競選里長後援會」之名義發送,亦查無積極事證足資認定被告丁○○於被告己○○○及戊○○發送貢糖禮盒時,有何要求證人甲○○等九人投票支持之情事,或上開貢糖禮盒確與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更無積極事證足資認定被告丁○○與被告己○○○及戊○○間有何投票行賄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本件依公訴人所舉證據及本院調查所得,既尚不足以使本院卻除合理之懷疑,而達確信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均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孫淑玉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小萍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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