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16號再審原告 蔡山川
蔡熒洲 蔡堡墉 蔡焜境 再審被告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再審被告 紀世加
蔡錫輝 蔡新巖 王崑祥 蔡順同 蔡秀賢 蔡西峰 紀佳佑 紀文典 紀文章 紀清木 紀福源 紀福明 王塗獅 蔡嘉孟 紀聰明 蔡穎勝 紀金泰 王明義 孫依萍 蔡衛勳 王水樹 紀政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8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望民
法官周俞宏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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