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3132號債權人 林櫻裕 債務人永盛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劭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 陸拾 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貳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