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8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8346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謝佩蓉

被告 陳珮綾

陳瓊秋

陳劉棠

陳瓊環

陳劉諭

陳英豪

何素蘭

陳劉睿

兼前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思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珮綾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990元,惟查本件被繼承人遺產總額4,449,169元,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7頁),而原告所代位之債務人陳珮綾之應繼分比例1/15,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6,611元(計算式:被繼承人遺產總額4,449,169元×債務人陳珮綾之應繼分比例1/15=296,6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而原告僅繳納1,990元,尚需補繳1,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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