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8346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被告 陳珮綾
兼前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思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珮綾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990元,惟查本件被繼承人遺產總額4,449,169元,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7頁),而原告所代位之債務人陳珮綾之應繼分比例1/15,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6,611元(計算式:被繼承人遺產總額4,449,169元×債務人陳珮綾之應繼分比例1/15=296,6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而原告僅繳納1,990元,尚需補繳1,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