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40號原告台灣環保寶實業有限公司被告 謝麗英
江水馨 上列被告因涉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第2頁),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梁家贏
法官鄭琬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鴻慈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