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64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志強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5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志強與少年陳○○(少年陳○○部分另由本院少年及家事法庭審理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1年9月5日晚上11時許,在被害人 陳蕭月英 (即少年陳○○之祖母)位於南投縣○○鎮○○路○段○○○○號住處,由少年陳○○先將被害人陳蕭月英強行壓制至牆邊,致不能抵抗後,復由被告江志強以徒手之方式,強行取下被害人陳蕭月英手指上之金戒指1枚得手。因認被告江志強涉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普通強盜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江志強與少年陳○○於101年9月5日晚上11時許,在被害人陳蕭月英位於南投縣○○鎮○○路○段○○○○號住處,共同強盜被害人陳蕭月英手指上之金戒指1枚得手等情,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普通強盜罪嫌,而以101年度偵字第3301號提起公訴,於102年3月6日繫屬於本院,由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39號案件審理中(已於102年11月6日辯論終結,定於102年11月27日宣判,下稱前案),有前揭起訴書、前案審理筆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而本件係於102年10月1日繫屬於本院少年法庭,經少年法庭於102年10月7日移送本院刑事庭審理,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9月30日投檢 邦平 102少偵3字第17938號函及本院少年法庭102年10月7日投院平刑少隆102少訴字第9號函在卷可考。是被告江志強於本案所犯之強盜犯行,既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前案起訴在先,即無從就本案重行起訴,本案公訴人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複起訴,且繫屬在後,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楊國煜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