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義禮 代理人 法扶 律師 陳昭全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劉?t鵬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81號裁定於民國108年1月4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稽;次查,債務人名下僅存款新台幣75元及1輛西元1998年出廠之汽車,堪認無變賣實益,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8年1月21日、29日陳報狀附台北古亭郵局存摺明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表、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保管帳戶餘額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存券異動明細表等在卷足憑;因財產價值顯有不敷清償同法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本院於108年3月7日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迄均未陳述不同意見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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