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2號聲請人信榮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棟樑 訴訟代理人 魏弘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蕭惟瀞┌──────────────────────────────────────────┐│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侯德海 │第一銀行嘉│107年12月16日│79,175元│KB0000000│受款人:信││││義分行││││榮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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