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54號原告 李采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宜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5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