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2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政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財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佑銅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國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 姚英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張圭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捌佰貳拾捌萬伍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三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