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 楊雯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莊茹茵┌─────────────────────────────────────────────────┐│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許哲瑋玉山銀行澎湖分行│107年9月19日│99,000元│D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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