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軍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軍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楊通光
鄭玉珠 被告 莊順凱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軍易字第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張鶴齡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