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雄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雄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上訴字第200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103年4月18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
4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4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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