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1號原告 謝文全 被告 徐名緯
居臺北市○○區○○街000號0樓(指定送達)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15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陳采葳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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