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6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施用第一級毒品│共同攜帶兇器竊盜(2罪)│││通工具而駕駛│││├─────────┼──────────────┼──────────────┼──────────────┤│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2次)│├─────────┼──────────────┼──────────────┼──────────────┤│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罪日期│97年4月10日│97年4月9日│97年4月1日、97年4月5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1974號│97年度毒偵字第1018號│97年度偵字第252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港交簡字第52號│97年度訴字第504號│97年度易字第904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5月16日│97年7月31日│98年2月6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港交簡字第52號│97年度訴字第504號│97年度易字第904號││決├────┼──────────────┼──────────────┼──────────────┤││確定日期│97年7月21日│97年8月18日│98年3月2日│├────┴────┼──────────────┴──────────────┴──────────────┤││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2.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97年9月12日,以97年度聲字第10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附註│3.附表編號三之2罪,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且公訴人及受刑人均未就該部分上訴而確定│││(聲請書誤認該部分確定判決為臺南高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208號判決尚屬有誤,該臺南高分院判│││決係針對受刑人經原審判決無罪之部分而駁回公訴人之上訴)│││4.附表所示之全部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