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05號聲請人金通用銅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兆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翁美珠附表:
┌───────────────────────────────────────────────┐│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0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弘江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員 林分 │109年1月25日│280,671元│ABM0000000││││ 江春池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