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九三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原名 范茂盛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柒仟元,折合銀元肆拾叁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叁佰玖拾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