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號聲請人 洪周文
洪欣怡 洪立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欣成 (即 王高鈴 之遺產管理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