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5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朝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332號;109年度執字第16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朝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朝聖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如附件聲請書及所附「受刑人宋朝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並如本裁定附表)。
二、經查:㈠受刑人宋朝聖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處如本裁定附表
所示之刑確定,有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本案受刑人曾於109年10月20日向檢察官請求毒品案件易科
罰金(地檢署收文章為109年10月22日,執聲卷附受刑人聲請狀);但經檢察官調查後,受刑人嗣於109年10月28日簽名表示對於如附表所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如執聲卷附「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另經本院附上述檢察官聲請書、一覽表,詢問被告定執行刑意見,被告亦回覆無意見(本院卷35-43頁)。足見本件檢察官聲請,係循受刑人之意見而為之,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併此敘明。
㈢綜上,,依據前述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並衡酌受
刑人犯罪類型、相隔期間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8月│││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12.01│109.01.27│├──────┼─────────┼─────────┤│偵查案號│桃園地檢109毒偵│桃園地檢109偵4742│││1702││├───┬──┼─────────┼─────────┤│最後事│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實審├──┼─────────┼─────────┤││案號│109壢簡892│109審易702│││││││├──┼─────────┼─────────┤││判決│109.04.28│109.07.09│││日期│││├───┼──┼─────────┼─────────┤│確定判│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決├──┼─────────┼─────────┤││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判決│109.06.02│109.08.11│││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9執9722│桃園地檢109執│││(109執緝2462)│1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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