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630號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陳元正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對於被告陳元正之訴部分駁回。
前項駁回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陳元正(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被告。惟被告陳元正於起訴前民國109年3月10日即已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而原告於109年9月25日始提起本件訴訟,亦有本院蓋於民事起訴狀之收狀戳在卷可按,依上開規定,被告死亡後即喪失權利能力,自無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而此情形為無法補正之事項,爰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