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130號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債務人 陳盈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零叁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每月依上開金額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