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8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池太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零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一‧一計算之手續費;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