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景新 律師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五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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