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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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陳竹義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被告 莊坤 和上列附民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4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附民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簡光昌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