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86號

原告 邱子倩

被告 劉晏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耀

法官林翠珊

法官呂子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庭禮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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