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 翁林金蒼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被告 翁燦輝
翁登財
翁振國
翁鶴松 翁松典 翁炎亨 翁文啟 翁江濱 翁岳廷 翁伯彥 翁浚評
翁浚倫 翁男勳 翁泰源 翁勝郎 翁瓊美 翁文凱
翁勝龍
翁振偉
翁奇珍 翁銓懋 上列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係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10分之1,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81,411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763㎡×113年度公告現值8,970元×1÷10=1,581,411元】,有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可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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