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7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七七七號
聲請人奇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邱文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三一二號公示催告。
二、上開證券如附表編號一、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競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楊翠明~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奇郁國際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 圓山分 │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柒拾萬伍仟元│GB五二七二一三│六個│││司甲○○│行│││七││├─┼─────────┼─────────┼───────────┼────────┼────────┼──┤│2│奇郁國際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圓山分│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叁萬伍仟貳佰伍拾│GB五二七二一三│七個│││司甲○○│行││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