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及刑之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法官李世貴
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