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97號原告 王安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淑間 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民國102年11月25日民事陳報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爰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