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七二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六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被告逃匿,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中分六刑字第0九二00三三六五五號、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中分六刑字第0九二00三三六五六號函各一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確已逃匿,依法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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