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7月16日執行羈押,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經本院於99年9月30日言詞辯論審理終結後,並定99年10月14日宣判在案,茲本院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有逃亡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0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施慶鴻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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