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基小字第1495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蘇義欽 被告 賴瑞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有戶籍謄本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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