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48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第24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年資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字第248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代表人 高廣圻 上列當事人間年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再字第16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國防部中華民國93年4月14日93年決字第05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73號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認其上訴不合法,以98年度裁字第1494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上訴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經原審法院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上訴人仍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係主張被上訴人因檔案保管未周,致無法提供確實年資資料,其可歸責於被上訴人,原審應依法審認上訴人主張為真實,上訴人自77年11月21日即向國防部陳情年資錯誤問題,被上訴人為政府機關,自不應主張時效問題,且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未斟酌,顯有違法等語。經查,上訴人之主張,業經原判決於理由內論述綦詳,上訴人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事項,以一己之見指摘其為不當,並未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林茂權法官侯東昇法官黃秋鴻法官陳國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伍榮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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