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700號
原   告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訴訟代理人  李裕吉
       賴威翰
被   告  劉詩吉
       劉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
5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建物部分權利範圍欄「4分之2」
記載,應更正為「4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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