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0544號債權人 張搬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億機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釋明本件工程款債權及請求546,500元之相關釋明文件(契約、協議、統一發票、收據等)。
三、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是公司?仰或是個人?若只針對公司請更改為單一債務人(即宏億機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建祐 );如為個人,請提出其姓名、年籍資料,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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