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8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榮福被告洪文亮被告何杉棋被告郭祺耿被告 蘇仁 被告 林美珠 被告 吳金菊 被告 洪輝麟 被告陳 張阿枣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105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欄內關於「陳 張阿棗 」均更正為「 陳張阿枣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欄內關於「陳張阿棗」之名字均為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陳張阿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任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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