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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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3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琮樺選任辯護人黃柏憲律師
陳頂新律師 黃子菱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雖尚未公布施行,然攸關本件被告是否得適用上開規定,而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高御庭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