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竹簡字第72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起簡易判決處刑,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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